安徽亳州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巩店所202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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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文本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序号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利辛县巩店林海家电城利辛县巩店林海家电城涉嫌未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案经查,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年度、****年度、****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并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利市监处罚〔****〕****号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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