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4〕74号利辛县中疃镇卫生院(利辛县中疃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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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文本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号利辛县中疃镇卫生院(利辛县中疃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法定代表人:张海城地址:利辛县中疃镇中疃街你卫生院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我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对利辛县中疃镇卫生院(利辛县中疃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卫生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卫生院正在经营,你卫生院未按环评批复(利环表〔****〕**号)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了你卫生院的市场主体服务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年 *月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份,证明你卫生院正在服务,你卫生院未按环评批复(利环表〔****〕**号)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事实;*.****年*月 **日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证明你卫生院正在服务的事实;*.****年 *月 **日对利辛县中疃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张海城调查询问笔录*份,证明你卫生院正在服务,你卫生院整未按环评批复(利环表〔****〕**号)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证明你卫生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已达*个月的事实;*.****年*月 **日对利辛县中疃镇卫生院环保具办人孙明亮调查询问笔录*份,证明你卫生院正在服务,你卫生院未按环评批复(利环表〔****〕**号)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事实;*.****年*月 **日对利辛县中疃镇卫生院分管环保的副院长曹辉调查询问笔录*份,证明你卫生院正在服务,你卫生院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事实;*.****年*月 **日对利辛县中疃镇卫生院内科医生黄文顶和护办室护士长朱丽勤调查询问笔录各*份,证明你卫生院正在服务,你卫生院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已达*个月的事实;*.****年*月 **日,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疃所出具的证明及图版各*份,证明利辛县中疃镇卫生院的选址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的事实;*.《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份,证明你卫生院接受送达方式和送达地址的情况;**.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份,证明执法人员杨静波、孙锋、郭晓敏的身份和资格。你卫生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之规定。我局于****年*月**日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号)告知你卫生院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卫生院未在法定期限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号)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之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版)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决定对你卫生院处一万二千二百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你卫生院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你卫生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杨静波 、孙锋 电话:****-******* 地址: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楼 邮政编码:******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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