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关于王霆钧、奚敏燕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 认定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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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霆钧、奚敏燕户个人建设的房屋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朝晖街一巷**、**号,根据该建筑****年*月**日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年*月**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王霆钧、奚敏燕户房屋批准的用地面积为***.**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建设规模为三间三层加一个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层高一层高*.**米,二层高*.**米,三层高*.**米,屋栋高度**.**米。浙江******于****年**月**日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个人)成果报告书》显示,实测宗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年*月**日函告本机关:王霆钧、奚敏燕户在赤城街道朝晖街一巷**、**号的个人建房,该户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划拨。该户《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个人)成果报告书》宗地面积为***.**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地上三间三层加一个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超*.**平方米,建筑面积超*.**平方米,均在合理误差范围。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图纸比对,发现以下建设内容与规划许可内容不符:*、该户房屋外立面与批准图纸不相符,外立面门窗改变;*、该户房屋斜面结构层建设与批准图纸不一致,部分坡屋顶改为露台;廊超建(*.**×*.**);*、该户房屋屋脊高超 *.**米,超合理误差范围。 以上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第*、*点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第*点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经王霆钧、奚敏燕委托,******对王霆钧、奚敏燕个人住房进行了专业认定,于****年*月*日出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RB****JG****J-*****-*),报告示明:*、天台县赤城街道朝晖街一巷**、**号王霆均、奚敏燕房屋屋脊高超*.**米,超出合理误差范围值;该部分拆除后会影响该房屋原结构安全,建议不宜进行拆除。*、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赤城街道等*个街道、平桥镇等*个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天政发〔****〕*号)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无利害关系人亦可向本机关举报反映有关问题。公示期限:****年**月**日-****年**月**日联系地址: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号监督电话:********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