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二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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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文本利辛县纤果果蔬超市利辛县纤果果蔬超市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年*月**日,根据工作部署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利辛县纤果果蔬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该店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打印电子秤未经检定,该计量器具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 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年*月**日决定对利辛县纤果果蔬超市涉嫌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证实,当事人于****年**月**日办理营业执照,地址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家和苑**栋***铺,从事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日用百货销售、食品销售、水产品零售、鲜肉零售、鲜蛋零售、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年*月**日,根据工作部署我局执法人员对利辛县纤果果蔬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检查该店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厂名:厦******生产的“佰伦斯”牌TBS-**/**打印电子秤最大秤量:**/**kg 检定分度数:n=****产品编号********最小秤量:***g最大去皮量:T=-**.*** 生产日期 RF****TC-*****检定分度值:*/**g工作温度:*℃~+**℃电源:AC***/***V实际分度值:*/**g,****F***-**准确度等三级:执行标准:GB/T****-****) 未经检定,其数量共*台。****年*月**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经营者李永久介绍该店是****年**月**日开始使用的,该打印电子秤是用于贸易结算称重水果,目前该打印电子秤使用前后没有申请检定无检定合格印证,当事人经营者李永久在接受调查时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并在相关证据上签字确认,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利市监处罚〔****〕****号利辛县程家集镇德旺隆生活超市利辛县程家集镇德旺隆生活超市涉嫌销售的手雷喷嘴糖和灵灵虎蚊香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案****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利辛县程家集镇德旺隆生活超市销售的手雷喷嘴糖和灵灵虎蚊香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该批手雷喷嘴糖和灵灵虎蚊香涉嫌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其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于****年*月**日决定对利辛县程家集镇德旺隆生活超市涉嫌销售手雷喷嘴糖和灵灵虎蚊香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罚款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利市监处罚〔****〕****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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