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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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政处理人:******法定代表人:柳家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经查,你(单位)无故拖欠张海荣、王芝辉等*名职工****年*月至****年*月共计*****元的工资。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足额支付张海荣、王芝辉等*名职工共计*****元的工资,并加付赔偿金*****元(按应付金额**%的标准计算)。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温龙人社监理字〔****〕*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月*日articlecontent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