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丽江丽江古城七河“4.1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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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古城七河“*.**”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一)当事人情况*.刘*山,男,汉族,**岁,****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持“B*”类机动车驾驶证,系云L*****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潘*汉(在事故中死亡),男,汉族,**岁,****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持“C*、D”类机动车驾驶证,系云LD*****号小型新能源汽车驾驶人,家属丁*前(死者妻子)。(二)车辆情况*.云L*****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刘*山,所有人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使用性质:货运,厂牌型号:豪沃牌/ZZ****V***HE*,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LZZ*EXXFXLA******,初次登记日期:****-**-**,检验有效期止:****-**-**,保险终止日期:****-**-**,投保于中国******,保险单号:PDZA******************。*.云LD*****号小型新能源汽车,车辆所有人:潘*汉,所有人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厂牌型号:比亚迪牌/BYD****BEVA*,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LGXCE*DB*N*******,初次登记日期:****-**-**,检验有效期止:****-**-**,保险终止日期:****-**-**。投保于中国太******云南分公司,保险单号:AKUMTTKCTP**B*****X。(三)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事故现场位于丽江市古城区七河镇武大线K****+***M处,现场为“十字”交叉路口,南北走向为一级路双向四车道,南至大理州鹤庆县,北至丽江市市区,道路中央使用绿化带分隔,机动车道两侧设有非机动车道,未施划人行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使用白色实线分隔;东西走向为县乡道路双向两车道,东至七河镇五峰村委会北排村,西至七河镇五峰村委会下排村,道路两侧为绿化带,五峰路东侧路口处设有两条减速带,并装有“停车让行”标志牌,道路为干燥沥青路面,路面无障碍。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年*月**日,当事人刘*山持“B*”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L*****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武大线由鹤庆往丽江方向行驶,**时**分许,当车行驶至丽江市古城区七河镇武大线K****+***M(道路与五峰梅园交叉口)处时,所驾车辆在避让潘*汉持“C*、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LD*****号小型新能源汽车沿五峰梅园村道由东往西行驶的云LD*****号小型新能源汽车时车辆发生侧翻,导致云L*****号重型自卸货车及装载物(沙子)埋压云LD*****号小型新能源汽车,造成云LD*****号小型新能源汽车驾驶人潘*汉经丽江市古城区人民医院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三、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证据:(一)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发生后报警情况;(二)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人口信息查询件:证明刘*山、潘*汉的身份信息; (四)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结果:云LD*****号小型新能源汽车、云L*****号重型自卸货车状态正常、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刘*山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合法有效; (五)刘*山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mg/***m; (六)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检测报告书:刘*山尿液中吗啡、冰毒检测结果呈阴性; (七)送检潘*汉的毛发、血液中吗啡、冰毒检测结果呈阴性; (八)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云通司鉴中心[****]理化鉴字第*****号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潘*汉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九)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古)公(司)检(尸)字[****]***号检验意见书》:潘*汉系交通事故致复合性损伤死亡; (十)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云通司鉴中心[****]车鉴字第*****号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事故发生时云L*****号重型自卸货车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喇叭装置、行驶系功能均为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 (十一)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云通司鉴中心[****]车鉴字第*****号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事故发生时云LD*****号小型新能源汽车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喇叭装置、行驶系功能均为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 (十二)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云通司鉴中心[****]车速鉴字第*****号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云L*****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km/h;(十三)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云通司鉴中心[****]车速鉴字第*****号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云LD*****号小型新能源汽车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km/h; (十四)******计量单(单号:A************A、************、A************)计算得出云L*****号车全重**吨,云L*****行驶证记载车辆整备质量为**.*吨,核定载质量为**.**吨,超过核定载质量**.**吨,超载***.**%。 (十五)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云通司鉴中心[****]痕鉴字第*****号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云LD*****号小型新能源汽车车体向下塌陷、压缩、挤压变形,车顶、右侧车门、右侧翼子板褶皱变形,左后视镜损坏,部分缺失,左前保险杠、前中网、左前灯灯罩损坏、部分缺失,前引擎盖凹陷变形,上部堆积细沙,左前翼子板前部见表漆剥脱碾压痕,向下褶皱变形,左前轮轮辋见附着红色物质撞擦痕,部分缺失,前翼子板后部、左侧前后车门外侧、左后翼子板、后备箱盖左侧见附着红色物质擦压痕,向下压缩变形,左后轮轮辋及辐条外端见附着红色物质擦压痕,断损变形,系云L*****号重型自卸货车左侧侧翻时,货厢左侧中部及所载沙子擦压(埋压)形成 。(*)云L*****号重型自卸货车左侧后视镜损坏、遗失,前盖板左侧,左侧车门及驾驶室见附着泥砂擦压痕,向后褶皱变形,车厢左前部见附着泥砂擦压痕,部分损坏变形,左后货厢见附着泥灰擦压痕,左侧外侧车轮胎壁、轮辋外端、车轮挡泥板、左侧护栏外端见表皮剥脱擦压痕,部分破损、缺失,系与地面相撞擦、擦压形成。 (十六)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云通司鉴中心[****]电子鉴字第*****号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在云L*****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行车记录仪中提取出车辆在****年**月**日**时**分**秒至**时**分**秒的行驶数据。 (十七)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云通司鉴中心[****]电子鉴字第*****号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在委托方提供的云LD*****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存储卡中提取恢复出记录事故发生时的视频文件。 (十八)当事人询问材料、调取的视频证据及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四、事故原因分析:*.当事人刘*山驾驶严重超载的改装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造成该事故的一个原因; *.当事人潘*汉驾驶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驾驶时有妨碍安全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造成该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五、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依据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当事人刘*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驶。”之规定,具有一定过错;当事人潘*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查看、发送手机信息,观看影像资料、吸烟、赤足和穿拖鞋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也具有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刘*山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当事人潘*汉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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