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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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周龙飞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中心薛警官、黄警官 地址: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号,联系电话:****-********)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年**月**日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法律依据*周龙飞**********************年**月**日**时**分,违法行为人周龙飞驾驶一辆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永在大道马墅村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周龙飞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车架号:LS********)(****);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