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关于公布禹里烈士陵园和通口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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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川羌族自治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批复》(北府函〔****〕***号)要求,现将北川羌族自治县禹里烈士陵园和通口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公布如下。    一、禹里烈士陵园    (一)设施名称:禹里烈士陵园     (二)地理位置:北川羌族自治县禹里镇红军街    (三)保护管理单位:北川羌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禹里镇人民政府    (四)保护级别: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五)保护范围:陵园东边以最高处人工挡墙墙角由西北向东南方向延伸,然后沿着林际线由东北向西南方向后沿着林边山坎向东南方向为界,南边与西边以红军街步行道旁栅栏为界由东南向西北方向为界,北边沿步行道旁栅栏和上山楼梯边界处为界。    (六)陵园面积:****.**平方米     二、通口烈士陵园    (一)设施名称:通口烈士陵园    (二)地理位置:北川羌族自治县通泉镇通泉村三组    (三)保护管理单位:北川羌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通泉镇人民政府    (四)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五)保护范围:陵园东边界大致以围墙边为界沿着围墙由北向南延伸,南边界线沿着通泉村三组耕地由东南向西北方向延伸,西边界线沿着通泉村三组林地向东北方向延伸,北边界通泉村三组林地向东南方向延伸。    (六)陵园面积:****.**平方米。    三、保护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一)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二)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三)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附:*.禹里烈士陵园保护范围标识图        *.通口烈士陵园保护范围标识图               北川羌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年*月**日(拟稿:李娟   审核:尹连平   签发:袁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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