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生产经营单位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将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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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通道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员工应按照预案要求,通过疏散通道快速撤离现场。因此,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的畅通和标识的清晰对企业安全运行至关重要。基本案情:长沙市天心区应急管理局在开展百日攻坚专项执法检查时,******厂区内堆放了钢材等货物,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天心******和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分别进行立案查处。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