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行政处罚决定书(徽县人民法院基层法庭智慧法庭(永宁、嘉陵)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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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财采处(****)**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合众******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项目名称:徽县人民法院基层法庭智慧法庭(永宁、嘉陵)建设项目项目编号:****zfcg***** 项目预算:**.**万元一、当事人当事人(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合众******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龙吟水郡**号楼*单元*层***室二、违法事实和证据我机关在处理“徽县人民法院基层法庭智慧法庭(永宁、嘉陵)建设项目”﹝项目编号:****zfcg*****﹞投诉时,发现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合众******存在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形,具体为: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须知前附表”第**条规定:“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第**条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存在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的同时,又规定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属于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调查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购代理机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证实。就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合众******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万元以下”的规定,并按照《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 “违法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适用情节:影响采购结果并已签订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的;细化、量化参考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万元罚款……”的规定,对甘肃合众******作出处罚。但鉴于甘肃合众******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机关查清事实,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合众******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向甘肃合众******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详细听取了甘肃合众******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三、处罚结果综上所述,就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合众******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合众******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甘肃省财政厅****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