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汉明长城金塔段青石咀墩等4座烽火台保护修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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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汉明长城金塔段青石咀墩等*座烽火台保护修缮工程)金财采处〔****〕**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汉明长城金塔段青石咀墩等*座烽火台保护修缮工程”(项目编号:JQZFCG-****-***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项目名称:汉明长城金塔段青石咀墩等*座烽火台保护修缮工程项目编号:JQZFCG-****-***号 项目预算:***.******万元投诉人:******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党河北路被投诉人:******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飞天路**-*号楼**号门店中标供应商:湖******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号麓江春第*幢****号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对“汉明长城金塔段青石咀墩等*座烽火台保护修缮工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一、核查情况投诉事项*:****年*月**日,******在参与汉明长城金塔段青石咀墩*座烽火台保护修缮工程开标过程中,不能进行二次磋商报价。向代理机构******电话询问,也没有告知具体原因******认为开标过程程序不合规。经核查,该项目于****年*月**日**: **分在金塔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评标系统开标、评标。评审工作开始后,******接到电话及邮件举报,******于****年*月*日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良行为被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五河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共资源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处理并在对应官网同时公示不良行为处理意见。根据汉明长城金塔段青石咀墩等*座烽火台保护修缮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磋商办法”资格审查第*条“审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的书面声明”。但该公司提交的书面声明却未说明存在上述问题,磋商小组在资格审查时做出了资格审查未予通过的决定,取消其二次磋商报价资格,予以废标。同时,政府采购项目现全部实行“不见面开评标”,评审工作在全封闭情况下进行,在接到磋商小组询标电话二次报价通知时,******进行二次报价,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没有询问评审专******是否存在废标,******电话询问时代理机******是否废标。****年*月********再次电话询问相关情况,******工作人员才告知该单位已废标。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认为该规定并未明确告知时间期限,******在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告******评标结果,存在工作失职行为,但不存在开标过程程序不合规的问题,故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年*月**日******在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汉明长城金塔段青石咀墩*座烽火台保护修缮工程成交公告中第四条主要标的信息中,项目经理详见磋商响应文件,执业证书信息详见磋商响应文件******认为******应该在成交公告中明确写明供应商的项目经理名字和执业证书信息。并在****年*月**日收到质疑回复函后,在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查询到此项目“结果公示中标通知”版块并没有做更改,而是在“公告信息”内的“变更公告”中发布了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提交时间为****年*月**日,更正公告上并没有代理机构******公章,而且截至****年*月**日**:********查询此变更公告办理状态仍然是请审核,认为“公告信息”内的“变更公告”是针对项目招标文件做出的变更公告,而不是针对“结果公示中标通知”做出的变更公告。******就用一个没有签章、未通过审核以及未改变此项目“结果公示中标通知”内容的变更公告对该单位的质疑书作出回复。另外,在变更公告中中标单位项目经理的执业证书信息也是错误的。综上所述,******认为代理机构******在此项目开、评标及结果公示工作中业务不熟悉、工作态度相当不严谨,严重怀疑此次开标结果的公平、公正。要求更换代理机构并对此项目开标结果进行作废处理。经核查,本项目于****年*月**日开标,*月**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在发布的成交结果公告中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年版)》的通知财办库〔****〕**号”文件要求,明确、完整的公示成交单位项目经理及其执业证书编号,****年*月**日发现上述问题后,该发布针对本项目结果公告的变更公告,但由于其工作人员工作不严谨,业务不熟练导致变更公示中的证书编号为成交单位文物保护施工资质证书编号,同时在发布的变更公告中未加盖单位公章。发布的中标结果公示及更正公告虽不完整且更正后仍然存在错误,但并不影响评标结果,且不具备废标条件,故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二、处理决定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投诉人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评标结果,故采购人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对未及时向供应商反馈废标原因,未明确、完整的公示成交单位项目经理及其执业证书编号行为进行整改,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三、权利告知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金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金塔县财政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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