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家药监局关于暂停经营标示名称为“蓝顶喷雾”等化妆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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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针对化妆品境外检查前期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家药监局要求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标示名称为“蓝顶喷雾”“蓝可御保湿修护泡沫乳”等*款化妆品进行了调查。经查,化妆品******涉嫌存在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双氟拉松丙酸酯”生产标示名称为“蓝顶喷雾”“蓝可御保湿修护泡沫乳”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决定自即日起,******标示名称为“蓝顶喷雾”“蓝可御保湿修护泡沫乳”等*款化妆品,暂停经营。特此通告。国家药监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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