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旧城所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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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文本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旧城所********)编号:****-****序号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利辛县旧城镇董塞塞粮食收购部利辛县旧城镇董塞塞粮食收购部涉嫌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汽车衡案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旧城镇董庄村**-*户从事粮食收购。于****年从利辛购进电子汽车衡*台,用于收购粮食。购买后未进行强制检定,也未申请强制检定。罚款***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利市监处罚〔****〕***号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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