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藤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 农(动监)罚〔2024〕 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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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当事人:刘广达??????????????????????????????????身份证号:******************???????????????????住址: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富民一路明坊里**号 ?????????当事人:藤县海渼宠物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藤县海渼宠物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M**KE*Y?????????住所(住址):藤县藤州镇政贤*路*号汇龙阁一层**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黎燕萍?????????????身份证件号码:??******************?????????????????当事人刘广达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接群众投诉举报,****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藤县海渼宠物诊所进行检查,进门左边墙上挂有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复印件(杨美玲,身份证件号******************),右边墙上挂有《营业执照》和《动物诊疗许可证》,随即执法人员要求诊所负责人刘广达提交****年*月**日投诉者宠物的相关诊疗记录材料,并了解当时的诊疗情况。当事人刘广达无法提供藤县海渼宠物诊所病历记录。由举报人提供的视频发现刘广达对举报人的宠物进行治疗。举报人对当事人此次诊疗活动存在质疑,举报人与当事人达成协商,没有产生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举报人的询问笔录;*.刘广达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动物诊所照片;*.《营业执照》照片;*.《动物诊疗许可证》照片;*.《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照片;*.举报人提供的视频;*.举报人与刘广达的微信聊天截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黎燕萍的询问笔录。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事实,本机关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年*月*日,本机关向两个当事人留置送达《藤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藤 农(动监)罚告〔****〕?* 号),告知两个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权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两位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刘广达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当事人藤县海渼宠物诊所使用刘广达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藤县海渼宠物诊所未能提供诊所规范病历的行为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载明机构名称的规范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病历根据不同的记录形式,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病历包括诊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内容或者资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第五节序号**:“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规定。由于本次当事人治疗事件没有违法所得即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第五节序号**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刘广达停止动物诊疗活动; ?????????????????????*、刘广达处****元罚款; ?????????????????????????????*、对藤县海渼宠物诊所处*****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藤县津南路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户名:藤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藤县津南路支行,备注:藤县农业农村局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藤县农业农村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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