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公自然资执罚 [2024]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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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公自然资执罚[****]第**号
王长伟:
我局(厅)于****年*月*日对你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公主岭市毛城子镇毛城子村四组农村宅基地***平方米修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我局(厅)已于****年*月**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吉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部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if !supportLists]*、[endif]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if !supportLists]*、[endif]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元罚款,罚款总计人民币*****元。(***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期**日内将罚款缴至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窗口。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安文烨 杨洪瑞
电话:****-*******
地址:公主岭市光明路****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