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扶卫医罚〔2024〕5号 扶绥县卫生健康局对黄志明(扶绥县渠黎佳音黄志煌牙科诊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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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行政处罚决定书扶卫医罚〔****〕*号被处罚人:黄志明(扶绥县渠黎佳音黄志煌牙科诊所);地址:扶绥县渠黎镇同福街**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HEG***G,经营人:黄志明(性别:男;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福建省惠安县涂寨镇文峰村东埔***号);案发地址:扶绥县渠黎镇同福街**号;联系电话:***********。本机关依法查明黄志明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位于扶绥县渠黎镇同福街**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李万亮、陆丽芳等患者开展口腔科诊疗执业活动行为,共收取诊疗费用****.**元。现场先行登记保存诊疗药品器械一批(扶卫医证保决〔****〕*号)作为行医证据;以上事实有(一)现场笔录*份*页;(二)黄志明询问笔录*份*页;(三)卫生监督意见书*份*页;(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扶卫医证保决〔****〕*号)*份*页;(五)黄志明《居民身份证》图片*份*页;(六)患者李万亮询问笔录*份*页;(七)患者李万亮《居民身份证》图片*份*页;(八)公告(扶卫医告〔****〕*号)*份*页(九)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页;(十)黄志明《营业执照》*份*页;(十一)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当事人信息查询材料*份*页;(十二)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当事人信息查询材料*份*页;(十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扶卫医证保处〔****〕*号)*份*页;(十四)《处方笺》*张 ;(十五)《门诊日志登记本》*本**页。你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的规定。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当事人信息查询,证实当事人黄志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根据《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黄志明开设的口腔科诊疗点不符合《诊所备案凭证》发放具备条件,故认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执业活动的事实。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医疗卫生)》有关规定,决定责令你立即停止诊疗执业活动,予以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扶卫医证保决〔****〕*号)的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天内缴至:扶绥县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扶绥县卫生健康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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