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王人所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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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文本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类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王人所)序号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利辛县王人镇璐璐电动车行利辛县王人镇璐璐电动车行销售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案经查,当事人于****年*月**日办理营业执照。该店销售的“格林豪泰”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Z,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福发路**号,产品合格证图示无座椅靠背,实物有座椅靠背,实物与合格证不符,数量*辆;该店销售的“格林豪泰”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Z,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福发路**号,产品合格证图示无座椅靠背,实物有座椅靠背,实物与合格证不符,数量*辆。当事******购进,其中TDT**Z型号电动自行车购进*辆,进价***元,销售价格***元,TDT***Z型号电动自行车购进*辆,进价***元,销售价格***元,当事人进行组装销售,自购进*辆电动自行车未进行销售,总货值金额****元,无违法所得。罚款****元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利)市监处罚〔****〕****号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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