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冒名登记(备案) 决定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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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公司在****年*月**日的登记过程中,其股东及监事系冒用张寨龙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其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可以定性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张寨龙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拟**********年*月**日设立登记中关于张寨龙股东及监事登记(备案)******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附件:《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docx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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