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安徽鑫大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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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文本亳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皖亳环罚〔****〕**号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杰,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绕城快速路以北,***国道以东)。你公司通过设置偷排管道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交办问题线索,****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通过管道接入厂区北侧的催化燃烧******在喷漆烘干工序配套安装的集气罩与催化燃烧系统连接管道中间私设一根方形排气管道通向车间顶部,该方形排气管道顶部未密封,处于敞开状态。喷漆烘干生产时,部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该排气筒排放。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证据*: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份,******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李亚丽、尹浩浩的身份信息的事实。证据*:****年*月**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份,******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通过管道接入厂区北侧的催化燃烧系统处理后排放,你公司在喷漆烘干工序配套安装的集气罩与催化燃烧系统连接管道中间私设一排气管道通向车间顶部的事实;证明了该排气管道顶部未密封,处于敞开状态,喷漆烘干生产时,部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该排气筒排放的事实。证据*:****年*月**日,******办公室主管李亚丽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份,证明了在喷漆烘干工序配套安装的集气罩与催化燃烧系统连接管道中间私设一排气管道通向车间顶部的事实;证明了该排气管道顶部未密封,处于敞开状态,喷漆烘干生产时,部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该排气筒排放的事实;证明了该通向车间顶部的管道于****年*月**日接入喷漆烘干废气收集管道的事实;******生产副厂长尹浩浩负责将该通向车间顶部的管道接入喷漆烘干废气收集管道的事实。 证据*:****年*月**日,******生产副厂长尹浩浩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份,证明了在喷漆烘干工序配套安装的集气罩与催化燃烧系统连接管道中间私设一排气管道通向车间顶部的事实;证明了该排气管道顶部未密封,处于敞开状态,喷漆烘干生产时,部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该排气筒排放的事实;证明了该通向车间顶部的管道于****年*月**日接入喷漆烘干废气收集管道的事实;证明了其本人负责将该通向车间顶部的管道接入喷漆烘干废气收集管道的事实。 证据*:****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在喷漆烘干工序配套安装的集气罩与催化燃烧系统连接管道中间私设一排气管道通向车间顶部的事实;证明了该排气管道顶部未密封,处于敞开状态的事实。证据*:****年*月**日,你公司提供的《安******有机废气深度治理技改项目验收报告》,******喷漆、烘干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主要为苯、甲苯、二甲苯以及非甲烷总烃等挥发性有机废气的事实;******于****年**月完成对其原有处理设施的深度改造,深度改造后有机废气治理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再生+催化燃烧工艺的事实。证据*:安******《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份,******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的事实。证据*:****年*月**日,你公司提供的《安******年产**万㎡保温防盗门、工艺门、防火门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部分复印件*份,******在喷漆及烘干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事实。证据*:****年*月**日,你公司提供的《安******年产**万㎡保温防盗门、工艺门、防火门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已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事实。证据**: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枫伟、闫肃和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我局于****年*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罚听(告)〔****〕**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的陈述、申******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版)专用裁量表“表*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计算核定(见附表*):裁量起点Y=**%,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元,经集体讨论决定,******处十二万元罚款。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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