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海执行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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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根据****年*月**日发布的《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H-HD****-*),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依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了中选结果。按照《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有关接续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号)要求,现将本市执行集中带量采购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集中带量采购相关产品的使用工作(一)本次集采相关产品信息已于****年*月**日发布,****年**月**日生效执行。可通过门户网站登录国家医保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入“医药管理-公告管理-公告信息查询”模块进行查询。请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自行下载,做好信息维护工作,并提前完成已使用人工关节类产品的议价采购及发票验收。(二)自本次中选结果执行日起*年为一个采购周期,每年签订采购协议。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三)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推送的人工关节集采接续采购目录,初次置换人工关节(包含全髋、全膝、半髋、单髁)按产品系统采购,翻修用人工关节按产品部件采购。(四)医疗机构应按中选价采购中选产品,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在保证中选产品用量的前提下可继续采购其他人工关节类产品,其中集采范围内非中选产品系统价格提醒高线按产品系统类别分别调整为髋关节产品系统:****元(合金-聚乙烯类)、****元(陶瓷-聚乙烯类)、****元(陶瓷-陶瓷类);膝关节产品系统:****元。集采范围外产品(半髋、单髁产品系统和翻修用人工关节产品部件)继续按本市现行议价采购规则执行。(五)在本轮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如医疗机构采购超出价格提醒高线的人工关节类产品时,系统将推送提示信息,且该类产品采购情况将纳入重点监控。(六)医疗机构在使用本次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系统时,按实际需求决定是否使用髋臼螺钉或髌骨假体配件,如需使用则按中选产品系统内该部件的中选价格采购。二、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采购管理(一)医疗机构在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果执行三个月后可通过系统查询模块对中选产品采购情况进行查询。必要时市药事所将对执行情况不理想的医疗机构进行提示或约谈。(二)医疗机构应通过系统采购中选及其他人工关节类产品,及时验收确认产品发票、向终端供货企业支付货款,回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使用耗材之日起的次月底。系统将依据已验收确认的发票信息统计中选产品的采购情况。三、其他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相关文件,以及签订的购销协议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产品的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四、本通知自****年**月**日起生效执行。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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