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扶绥县卫生健康局对扶绥县山圩镇卫生院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3)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单位/个人):扶绥县山圩镇卫生院 ??????????????地址(住址):扶绥县山圩镇山圩街上龙路西**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黎少艺;性别:男;民族:壮族;电话:************卫生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本机关于****年*月**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中医科治疗室和门诊配液室产生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卫生监督员签名:蒋桂芬(执法证号***********)、李爱华(执法证号***********)???扶绥县卫生健康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