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中关于《晋中市左权县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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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晋中市左权县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年*月**日在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冬明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年*月**日,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晋中市左权县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左权县红色文化遗址众多,占比近我市总数的一半,出台法规加强保护,对于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具有重要意义。针对草案条文,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建议。会后,法工委主要从以下四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深入开展调研。法工委多次赴左权县开展立法调研,深入了解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现状、存在问题、利用传承、经费保障等情况,并就条例草案征集意见;同时,就条例重点规范内容和主要条款赴江西省南昌市、吉安市、赣州市进行立法考察。二是组织研究修改。在调研和征集意见的基础上,法工委会同市文旅局、司法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史志院,左权县政府以及地方立法研究院,对条例草案进行集中修改,充分吸纳了教科文卫委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三是召开立法工作沟通会。针对草案中存在的特色不鲜明、实施性不强等问题,召集市文旅局、左权县人大常委会、左权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地方立法研究院专题研讨,力求条例举措实、特色明。四是广泛征求意见。法工委就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分别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左权县相关部门以及市县人大代表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向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左权县以及***余名市人大代表发放征求意见函;特别是“站点融合”建设工作推进会后,运用新机制向新成立的**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家基层立法信息采集点征求意见建议;通过《晋中日报》、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合法性审核,同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委常委的意见建议。结合各方所提,*月**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并根据市委常委反馈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总体修改情况原草案共*章**条。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结合实际,聚焦如何更好地保护、管理、利用左权县红色文化遗址,传承红色基因,法工委对草案的条款设置、法言法语以及合法性、适当性、逻辑性、可行性、操作性等进行全面推敲,前后修改百余处,主要涉及调整对象、政府职责、禁止行为、保护责任人职责、讲解员培训等方面。修改后的草案做到了合法合规、精炼易懂、特色突出、便于实施。二、主要审议意见和修改建议(一)关于总则部分的修改一是立法目的的修改。草案初审时,教科文卫委提出,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将革命文化纳入爱国主义教育范畴,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是并列关系,建议将原草案第一条中的“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修改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该建议,同时对原草案第二十三条的表述作同样修改。二是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有组成人员提出,原草案从第三条开始,“晋中市”和“左权县”的表述交织,较为混乱。因条例名称已明确法规适用范围是“晋中市左权县”,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除特殊语境外,“晋中市”和“左权县”均调整为“市”和“县”的表述,并删除原草案第三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市、区)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和利用参照适用本条例”的内容。三是调整对象的修改。调研时有单位提出,本条例是一部“小切口”法规,在调整对象上应体现左权特色、左权亮点。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建议根据第一批公布的省级及市、县级红色文化遗址名录,将最具典型性、代表性的红色文化遗址进行列举,并分类表述。四是政府职责的修改。征求意见时,有部门提出,市政府已建立文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是其中一部分,建议删除“建立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组成人员提出,因左权县目前未设街道办事处,建议将原草案第五条第四款和第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街道办事处”修改为实际承担该项职能的“城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上述两条建议,并作相应修改。五是增加专项资金的规定。调研时,各方均提出资金短缺是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工作面临的最大困难,经征求左权县人民政府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建议草案第六条增加设立专项资金的相关规定,即“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红色文化遗址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应当用于红色文化遗址的调查认定、抢救性保护、日常管理、陈列展示、数字化建设等工作。”(二)关于保护和管理部分的修改一是保护名录公布和永久性保护标志设置时间的修改。征求意见阶段,有专家提出,应当在原草案第十条中明确保护名录的公布主体,且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公布后,需要调查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结合工作实际,需一年以上时间,建议设置永久性保护标志的时间修改为两年内。综合各方意见,经法制委员会研究,建议对原草案第十条第二款作相应修改。二是增加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和保护责任人职责的规定。征求意见时,左权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为使条例更具可操作性,建议明确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和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职责。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该建议,并结合《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相关规定,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第十三条“禁止行为”和第十五条“保护职责”。同时,根据市委常委意见,将禁止“从事有损红色文化遗址环境和氛围的娱乐、商业活动”的规定写入第十三条。三是保护责任人日常养护确有困难的,政府保障职责的修改。征求意见时,市、县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均对原草案第十三条第三款政府可以对保护责任人承担日常养护费用确有困难的给予补助中的“可以”提出异议,认为“可以”即“可为,也可不为”,其实施与否由主体自行决定,这样规定不利于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经法制委员会研究,建议将“可以”修改为“应当”,明确该情况下政府给予补助的责任。四是重大修缮程序的修改。针对原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对红色文化遗址进行重大修缮,应当编制修缮方案的规定,在征求意见时,多方提出因编制修缮方案耗时较长,耗费资金较多,且众多遗址面临消失的风险。经法制委员会研究,建议删去编制修缮方案程序,并对该条作相应修改。(三)关于利用和传承部分的修改一是展陈内容和讲解词审查的修改。有组成人员提出,原草案第二十二条解说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审查和备案手续,“有关规定”较为模糊,可操作性不强。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建议将该内容修改为两款,第一款规定“红色文化遗址展陈内容和讲解词应当准确、完整和权威”,第二款规定“展陈内容和讲解词应当征求宣传部门、史志研究机构的意见”。二是增加讲解员培训和讲解要求的内容。征求意见时,有专家提出,红色文化讲解员是游客深入了解红色景区的重要桥梁,是红色文化传承的有效途径,直接关系到游客的体验效果。塑造一支优秀的红色文化讲解队伍,对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讲好左权故事意义深远。经法制委员会研究,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讲解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讲解应当尊重史实”的规定。(四)关于法律责任部分的修改删除“擅自拆除、迁移、改(扩)建红色文化遗址”的法律责任。集中修改时,有专家和左权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原草案第三十条中擅自拆除、改(扩)建红色文化遗址的法律责任,《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三条已有规定,而且“迁移”红色文化遗址的行为在实践中基本不存在,建议删除。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该建议。法工委已按上述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并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对草案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对部分条款顺序作了调整,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同时根据各方面工作进度,建议本条例的施行日期为****年*月*日。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