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公自然资执(规)罚 [2024] 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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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自然资执(规)罚[****] 第**号
吉林******: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公司未批先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年*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公主岭市铁南街以南、向前路以西开工建设圣泰鑫宇小区项目,现该项目*#、*#、**#、**#、**#、**#、**#楼房建设为**层,*#、**#、**#为**层,**#为*层,**#物业用房*层(局部二层)以及**号楼和**号楼地下车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以及《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吉林******建设圣泰鑫宇小区*#、*#、**#、**#、**#、**#、**#楼房建设为**层,*#、**#、**#为**层,**#为*层,**#物业用房*层(局部二层),以及**号楼和**号楼地下车库工程清单计价编制报告。
我局已于**** 年*月********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以及《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if !supportLists]*、[endif]责令依法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if !supportLists]*、[endif]*、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罚款人民币 *******.**元,(********.**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日内到自然资源局指定银行账户窗口缴纳罚款事宜。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晓文 梁士爽
电 话:****-*******
地 址:公主岭市光明路****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