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公自然资执(规)罚 [2024]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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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公自然资执(规)罚[****]第**号
公主岭****** (公司/个人):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公司未批先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分别于****年*月、****年*月,经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在公主大街南、岭西七路东、新风街北开工建设华旭红郡一期、二期项目,但在实际建设中*-S号楼超建筑高度*.**米,折算面积***平方米,*-S商业地下室未审批,面积***.**平方米,一期商业超建****.**平方米,一期住宅超建****.**平方米,二期商业超建***.*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公主岭******建设华旭红郡小区一期、二期的工程清单计价编制报告。
我局已于****年*月**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补办规划审批手续;
*、处以违法面积工程总造价(每平方米单价****.**元/㎡×违法面积****.**㎡=********.**元)百分之五罚款共计人民币******.**元,即(********.**元×*.**=******.**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日内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窗口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赵晓文、崔得军
电话∶****-*******
地址∶公主岭市光明路****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