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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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因你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贰仟零壹拾元,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绍运政罚〔****〕****)。我局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寄至地址确认书上你签字确认的地址,显示同事签收,因多次与你联系均无人接听。故现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绍兴市柯桥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违章处理大厅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如不服本局的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运政罚〔****〕****)联系人:潘剑铭、郭栋联系电话:****-********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年**月**日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cn/art/****/**/**/art_**********_*******.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