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三亚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三财采决〔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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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地址:江苏省扬州市仪征新集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嵇必援 职务:董事长工作单位:******电话:****-******** 传真:****-******** 邮编:******手机:***********被投诉人:海******法人代表:时予 职务:总经理地址: 三亚市迎宾路***号天际大厦****B电话:****-******** 传真:****-******** 邮编:******投诉人对海******执行的海南省三亚市公安消防局消防器材装备项目采购招标(采购编号:HFGC*******)的投诉,我局已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如下:投诉人认为本次项目的招标(采购编号:HFGC*******)不公,投诉陈述如下:招标文件商务评分标准产品质量(P**)要求提供产品如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须提供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中心的合格的检验报告。消防摩托车是消防安全产品,****年该产品已有公安部GA***-****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为什么已有公安部行业准标,江苏安******的消防摩托车却没有按公安部行业标准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没有此国家检验报告,就是不合格产品,公安消防产品属公共安全产品必须经公安部指定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产品,消防产品人命关天,出事了谁负责?我公司是公安部定点生产消防摩托车专业厂家,其消防摩托车已经国家消防装备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怎能服务于安全?怎么能中标?请取消其中标资格!特具报告予以质疑。事实依据: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没有提供翔实的事实依据,而是主观的推断,其大意是:中标单位的产品没有经过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是不合格的产品,不能中标,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经核实,海南省三亚市公安消防局消防器材装备项目采购招标(采购编号:HFGC*******)于****年*月**日经三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审批为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第*包标的额:**万元),海南省三亚市公安消防局于****年*月**日委托海******实施采购。****年*月**日在三亚市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定于****年*月*日上午*:**在三亚市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二号开标室开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共有三家:*、******,*、江苏安******,*、******。开标前招标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按程序于****年*月*日从三亚市政府政务中心三亚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四名评委专家,加上采购人代表一名组成共有五人评标小组。****年*月*日评标结束,评标结果: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江苏安******,第二中标候选人为******。 ****年*月*日海******向采购人送达《中标确认函》,采购人(海南省三亚市公安消防局)当天予以确认,****年*月*日海******在三亚市政府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发布该项目的中标公告,公告期满后于****年*月**日向江苏安******发中标通知书。****年*月**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海******)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年*月**日给予质疑回复,投诉人不服质疑回复,于****年*月**日向我局投诉,我局于****年*月**日依法受理其投诉。我们认为从项目采购的审批到招标、质疑、投诉整个过程中没有发现违法违规的行为,其整个招投标程序是合法的。投诉人根据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评标方法和标准”的附件二“商务评分标准”的“产品质量”项:“提供的产品如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须提供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如无国标、行标的须提供企业标准及该产品的企业检验报告,每少一份报告减*分,最多减*分。”(P**)的规定,认为中标单位江苏安******的中标产品没有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是不合格的产品,这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根据我们核实,江苏安******投标文件中已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该投标产品(XMC*JB/*.*-SAD***ZH型消防摩托车,该产品生产单位为泰******)的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在http://***.******.***.cn网址可查到),该中标产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程序做出的评标结果是有效的。综上所述,该项目采购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没有发现违规违法的行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理由或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处理决定如下:维持原评标结果,驳回投诉人的请求。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向海南省财政厅或三亚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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