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关于鹿城区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一般信访件整改完成情况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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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前,未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拒绝退还消费者要求退还的预付款余额。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询问通知书》,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通过鹿城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温鹿商责改通字(****)第**-*号),公告期限届满十日,视为送达。联系人:李晓丽 联系方式:****-********附件:《责令改正通知书》(温鹿商责改通字(****)第**-*号).pdf温州市鹿城区商务局 ****年**月**日***.******.*** 正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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