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经开区所)(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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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文本(经开区市场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利辛县武玉芹小刀电动车店店利辛县武玉芹小刀电动车店店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案经查,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新上海花苑*栋***商铺从事经营活动。****年*月份底当事人从小刀电动车厂家购进产品型号为TDT*****-*Z的电动自行车*台、产品编码为TDT*****Z的电动自行车*台,进价均为****元/台,售价均为****元/台,购进后上述*台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均未销售。由于不好销售,当事人私自对上述*台电动自行车加装靠背、加长鞍座。****年*月**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上述行为,遂向其下达《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利市监经责改【****】****-*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罚款****元。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利市监处罚〔****〕****号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