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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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施再生等*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中心薛警官、黄警官 地址: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号,联系电话:****-********)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年**月**日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法律依据*施再生**********************年*月*日*时*分,违法行为人施再生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浦南街道***国道与大桥南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施再生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事故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刘向超*****************X****年*月**日**时**分,违法行为人刘向超驾驶牌号为浙A*V***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ABV**挂)行至***省道***公里***米与浦江县浦南街道亚太大道交叉口,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KG,车货总质量:*****KG,超载**.*%)违法行为(车载砖块,已卸载),被我大队和浦江县交通运输局联合执勤的工作人员查获。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朱旺**********************年**月**日**时**分,违法行为人朱旺驾驶车牌号为浙DUW***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仙华街道一点红大道与亚太大道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朱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ZJ)(血液中酒精含量为**mg/***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拟作出***元的处罚;对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林斌**********************年**月**日**时**分,违法行为人林斌驾驶车牌号为浙G**GZ*的小型轿车行至浦江县下石线**公里*米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林斌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