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水环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财罚决(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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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财罚决(****)*号一、当事人信息当事人:天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L*C***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层***法定代表人:张同依二、违法事实天津******在拟投标“环县****年乡村振兴系统干部培训项目”(项目编号:HXZC****-****)前与鸿鹄研学(天津)******相约共同参与投标,由鸿鹄研学(天津)******统一制作标书并负责上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另查明,该项目采购金额******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且其违法行为没有产生严重危害后果,可以减轻处罚。以上事实有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移交函》(环资交函〔****〕**号)、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机关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三、处罚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和《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天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元。四、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环县财政局联系工作人员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支付宝、微信、网上银行等方式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五、救济权利及途径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县财政局****年**月**日单位地址:环县环城镇翼龙路*号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