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商铺退租引纠纷 现场调解化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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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共青团农场矛调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展现了其高效、公正的工作能力,并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该纠纷发生在****年*月,当事人闫某与金某因商铺租赁问题产生争议。闫某租赁了金某的商铺用于经营餐馆,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然而,在租赁期间,闫某因家庭原因决定不再继续经营餐馆,于是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日通知金某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的房租费及押金共计****元。金某认为闫某的退租行为,给他带来了经济损失,特别是考虑到冬季即将来临,商铺内的暖气包已被拆除,难以再出租,只同意退还押金****元。而闫某则称,自己在承租后对商铺进行了装修,包括改水、墙面、吊顶等,花费了近*****元,如果金某不退还租金,他将拆除装修部分。双方因此产生激烈争执,闫某随后向调解中心请求调解。调解中心受理后,调解员首先详细了解了合同内容和案件相关情况,并立即与出租方金某取得联系。在了解双方的具体诉求和争议点后,调解员决定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引导他们平复情绪、换位思考,并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房屋租赁产生纠纷时适用的法条进行了说明和解析,帮助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过三次耐心细致的现场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得以圆满化解。调解员在此次调解中展现出的专业素养和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点赞。他们表示,调解中心不仅帮助他们解决了实际问题,还让他们学会了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法律意识。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