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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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发布不合格食品(餐具)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家餐饮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武汉市青山区宁记包子店(宁水波)入网经营的香辣粉丝豆腐包、黑芝麻包、刀切馒头、红糖馒头(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工作人员,******(美团网)网购,依法对武汉市青山区宁记包子店(宁水波)入网经营的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年*月**日,本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显示武汉市青山区宁记包子店(宁水波)经营的香辣粉丝豆腐包“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g/kg”检验结果为*.*****,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显示武汉市青山区宁记包子店(宁水波)经营的黑芝麻包“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g/kg”检验结果为*.******,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显示武汉市青山区宁记包子店(宁水波)经营的刀切馒头“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g/kg”检验结果为*.******,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显示武汉市青山区宁记包子店(宁水波)经营的红糖馒头“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g/kg”检验结果为*.****,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上述抽检样品均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在****年*月**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立即停止使用甜蜜素等食品添加剂;*.加强食品安全学习,结合自身经营项目,对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的限量做到完全清楚、明白。二、武汉天******经营的中份菜碗(集中消毒)(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武汉市洪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洪疾控(****)检第J****号),报告显示武汉天******经营的中份菜碗(集中消毒)“大肠菌群./**cm*”实测值为检出,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并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经本局研究,将该违法线索移送武汉市青山区卫生健康局进行处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