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疆:规范人工影响天气无人驾驶航空器业务运行及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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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空中交通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无人驾驶航空器业务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  《办法》适用范围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类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有关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办法》明确了业务准入要求、作业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培训和保险、作业实施、责任追究等内容,进一步规范了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工影响天气无人驾驶航空器业务运行及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有序。  《办法》规定,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中心统一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工影响天气无人驾驶航空器业务运行及安全管理工作;审定相关机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工作计划,并按照要求向有关飞行管理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统筹指挥,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各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组织的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中心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各地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工影响天气无人驾驶航空器业务运行及安全管理,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下一步,三部门将按照《办法》研究出台行业技术标准、审核流程等一系列配套制度。(作者:何玉婷 郭帷 责任编辑:栾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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