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漳州市龙文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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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案件名称决定书文号作出决定的日期执法依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违法事实处罚部门处罚结果救济渠道*漳******从事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废气处理装置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案 闽漳环罚〔****〕***号****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MA**FWJUXU******从事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废气处理装置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处罚款****元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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