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关于对国家能源集团谏壁发电厂掺烧污泥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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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镇江市冠城路*号,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号   关于对国家能源集团谏壁发电厂掺烧污泥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国家能源集团谏壁发电厂: 你公司报送的《国家能源集团谏壁发电厂掺烧污泥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谏壁发电厂现有厂区内,不新增用地。项目在现有污泥处置能力的基础上,依托厂内现有六、七期高效燃煤发电机组及其配套设施,扩建 *套干污泥掺烧装置,提高污泥掺烧比例,全厂污泥掺烧能力由现有的***t/d提高至***t/d(六期工程掺烧**.*t/d,七期工程掺烧***.*t/d)。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京行审备〔****〕**号)。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南京长三******评估意见(绿院评估〔****〕**号),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不新增生活废水,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地面冲洗水和车辆冲洗水,收集后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煤场喷淋。回用标准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中表*限值。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污泥贮存废气、污泥焚烧废气等,污泥贮存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送入六期锅炉燃烧,污泥焚烧废气经现有的“低氮燃烧器+SCR 脱硝+静电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湿式电除尘”处理后通过***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表*要求,脱硝过程中,逃逸氨浓度参照执行《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表**中逃逸氨浓度要求。氯化氢、氟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DB**/****-****)表*排放限值,重金属、二噁英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标准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标准。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项目北侧、南侧和电厂东侧进厂公路侧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中*类标准,厂界其它区域执行*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修编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粉尘治理、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 /*****吨,化学需氧量≤**.**** /*.****吨,悬浮物≤**.****/*.****吨,氨氮≤*.**** /*.****吨,总磷≤*.****/*.****吨,总氮≤*.**** /*.****吨。 (二)大气污染物: 六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不变,氯化氢≤*.**吨,汞及其化合物≤*.****吨,镉及其化合物≤*.****吨,砷、铅、铬、铜、镍及其化合物(以As+Pb+Cr +Cu+ Ni计)≤*.****吨,氨≤**.***吨,二噁英≤**.** mgTEQ; 七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不变,氯化氢≤*.**吨,汞及其化合物≤*.***吨,镉及其化合物≤*.****吨,砷、铅、铬、铜、镍及其化合物(以As+Pb+Cr +Cu+ Ni计)≤*.*****吨,氨≤**.***吨,二噁英≤***.**mgTEQ;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抄送: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局、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南京迪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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