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丽江古城区旅拍摄影行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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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区旅拍摄影行业管理办法(试行) (注释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规范旅游摄影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拍摄影服务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注释:本条是关于制定目的的规定。参照《景洪市旅拍摄影行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的规定拟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古城区辖区从事旅拍摄影服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拍摄影服务业是指从事人像、个人写真、广告、婚礼摄影与摄像服务以及照片输出、影像产品制作等经营活动的行业。 本办法所称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包括:摄影公司、照相馆、影楼、摄影工作室、广告摄影机构、婚礼摄影服务机构、彩扩******、数码影像工作室、影视化妆工作室以及旅拍摄影服务业教育培训机构等经营性组织和个人。 注释: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旅拍摄影服务业及经营者的定义的规定和解释。依照古城区行政范围规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摄影服务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定义解释。 第三条 (指导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古城区辖区内旅拍摄影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注释:本条是关于旅拍摄影服务业行业管理指导部门的规定。根据古城区人民政府工作安排拟定。 第四条 (遵守规定)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遵守古城区辖区内相关行业标准。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场所在新建、改(扩)建过程中严禁使用可燃易燃材料装饰装修,应满足消防安全疏散条件,配备必要消防设施器材,场所内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阻燃管,开关、插座敷设于不燃材料上,并符合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其他相关规定。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器材设备和安全卫生的经营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摄影业服务规范---摄影服务规范》(SB/T*****.*—****)第*部分第*条从业人员要求,摄影师应具备合法的职业资格证书,应能提供由其本人完成的,与其摄影服务项目相关的摄影作品样本。化妆师应具有合法的职业资格证书,应能提供由其本人完成的化装造型效果照片样本,应持有县级以上卫生部门签发的《健康证》。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应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相关管理制度、消费者服务与投诉电话等。如涉及自营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的,应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或执照信息等。      注释:本条是对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场所及经营者需要遵守行为作出的规定。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摄影服务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摄影服务业经营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要求并结合消防部门意见反馈拟定。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摄影业服务规范---摄影服务规范》(SB/T*****.*—****)第*部分第*条:“*.从业人员要求 *.*摄影师***.******.*** 应具有合法的职业资格证书。***.******.*** 应能提供由其本人完成的,与其摄影服务项目相关的摄影作品样本。*.* 化妆师***.******.*** 应具有合法的职业资格证书。***.******.***  应能提供由其本人完成的化装造型效果照片样本。***.******.***  应持有县级以上卫生部门签发的《健康证》。”的规定拟定。第三款参考《景洪市旅拍摄影行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三款:“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相关管理制度、顾客服务与投诉电话等。”的规定拟定。 第五条 (明码标价)旅拍摄影服务过程中存在增加装饰、拍照场景、妆容修饰等另收费,拍照过程中人造景另收费,修片过程中超精修、商务修等其他名目另收费行为的,必须在店内醒目位置和摄影合同上明确套餐外所有另收费项目。 超过承诺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底片和第一次精修照片的违约责任,必须在承诺时限当中写明商家违约责任,同时明确约定返修时的承诺时限及违约责任。      注释:本条是对旅拍摄影服务过程中收费项目明码标价作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参考《景洪市旅拍摄影行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旅拍摄影服务过程中存在增加装饰、睫毛等另收费,拍照过程中人造景另收费,修片过程中超精修、商务修等其他名目另收费行为的,必须在店内醒目位置和摄影合同上明确套餐外所有另收费项目。超过承诺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底片和第一次精修照片的违约责任,必须在承诺时限下方写明商家违约责任,返修时重新计算承诺时限。”的规定拟定。 第六条 (规范合同)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应在提供摄影服务前明确告知消费者服务内容和需要消费者配合的有关事项,尊重消费者的选择。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应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写明服务项目、产品规格、收费标准、影像资料保管责任和处理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向消费者提供有效的服务凭证和发票。 注释:本条是对消费服务合同等有关事项作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参考《景洪市旅拍摄影行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应在提供摄影服务前明确告知消费者最终效果和需要消费者配合的有关事项,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应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写明服务项目、产品规格、收费标准、影像资料保管责任和处理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向消费者提供有效的服务凭证和发票。”的规定拟定。 第七条 (卫生安全要求)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场所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摄影业服务规范---摄影服务规范》(SB/T*****.*—****)第*部分第*条服务场所卫生要求,服务中提供的各类用品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摄影业服务规范---摄影服务规范》(SB/T*****.*—****)第*部分第*条用品卫生要求。监测检验方法应按GB/T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摄影服务中为消费者提供的相关产品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卫生、安全和质量要求。外景拍摄应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注释:本条是对旅拍摄影服务过程中卫生安全要求作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摄影业服务规范---摄影服务规范》(SB/T*****.*—****)第*部分第*条服务场所卫生要求和第*条用品卫生要求的规定拟定。 第八条 (生态环保要求)旅拍摄影服务中使用和销售的材料、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旅拍摄影服务中产生的具有危险性质的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提倡使用低碳环保材料,减少废药废物排放量。 注释:本条是对旅拍摄影服务在生态环保方面要求作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摄影服务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摄影服务中使用和销售的材料、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摄影服务中产生的具有危险性质的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提倡使用低碳环保材料,减少废药废物排放量。”的规定拟定。 第九条 (资料信息保存要求)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妥善保管消费者影像资料,保护消费者信息,不得遗失和外泄。未经消费者书面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消费者的影像资料。      注释:本条是对旅拍摄影服务资料信息保存要求作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规定拟定。 第十条 (严禁行为)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一)虚列、夸大、伪造摄影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效果; (二)虚假广告宣传; (三)价格欺诈; (四)误导消费,伙同导购欺骗消费者等行为。 注释:本条是对禁止行为作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摄影服务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列、夸大、伪造摄影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效果;(二)虚假广告宣传;(三)价格欺诈;(四)合同违约;(五)销售、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规定拟定。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鼓励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开展技术和服务创新,发展社区便民摄影和乡村摄影服务。  注释:本条是对鼓励行为作出的规定。参考《景洪市旅拍摄影行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鼓励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开展技术和服务创新,发展社区便民摄影和农村摄影服务。”的规定,结合古城区管理需要拟定。 第十二条 (理性消费)支持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注释:本条是对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作出的规定。参考《景洪市旅拍摄影行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支持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引导顾客理性消费。”的规定,结合古城区管理需要拟定。  第十三条 (行业自治)推动从业人员等级认定,探索施行行业自律和第三方管理平台参与的质量保证金制度。 注释:本条是对行业自治作出的规定。结合古城区行业管理实际拟定。 第十四条 (违法犯罪罚则)严厉打击涉旅拍违法犯罪行为。 (一)严禁以反复纠缠、尾随、追逐、拦阻等滋扰方式向游客介绍旅拍及相关服务的行为;严禁以阻拦、拍打车身、强登、扒乘机动车强行介绍旅拍服务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对违反上述要求扰乱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处罚。 (二)严禁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旅拍服务的行为。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查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处罚。 (三)严禁旅拍经营者、从业人员等,拒不配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劝阻、调查,阻碍现场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 (四)严禁旅拍经营企业(户)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后认定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五)对旅拍摄影市场中的强迫交易、诈骗、敲诈勒索、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释:本条是对旅拍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拟定。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执法罚则)欺诈、诱导旅游者消费或宰客的,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后消费者有权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赔偿。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拟定。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执法罚则)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按照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论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按照故意拖延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论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罚。     注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拟定。 第十七条 (税务执法罚则)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未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由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处罚。 其他隐瞒收入、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由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依法处置。     注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定。 第十八条 (文旅执法罚则)旅拍服务过程中发现有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文旅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       注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拟定。 第十九条 (卫健部门职责)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经营企业(户)对经营范围内涉及卫生许可的公共场所开展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工作。 注释:本条是对卫健部门职责作出的规定。根据卫生健康部门职能职责及工作实际拟定。 第二十条 (文旅部门职责)由文化和旅游部门建立诚信体系,引导经营企业(户)规范经营,并指导旅拍协会发布旅拍摄影行业“红黑榜”。     注释:本条是对文旅部门引导诚信经营职责作出的规定。参考《景洪市旅拍摄影行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结合古城区行业管理工作实际拟定。 第二十一条 (指导行业自律)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旅拍摄影服务业实际情况,组织行业协会制定相应行业管理标准。 注释:本条是对文旅部门指导行业自律作出的规定。参考《景洪市旅拍摄影行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结合古城区行业管理工作实际拟定。 第二十二条 (兜底条款)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旅拍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修改旅拍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日后施行,试行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四条 (过渡条款)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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