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藤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农动监罚〔2024〕 4 号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当事人:?邱伟健 住所(地址):广西藤县和平镇新良村车田组**号身份证号码:******************当事人经营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年*月**日晚上**点左右,车牌为粤TH***E车辆装有**头生猪放至太平镇自来水厂取水点附近一猪栏,*月**日上午,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检查,经查:粤TH***E车辆驾驶人为邱传国,车辆所有人为吴洁芳(驾驶人和车主另案处理),货主为邱伟健,经当事人邱伟健现场确认,该车辆装的**头生猪属当事人所有。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具该车辆洗消证明及车上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规定;经藤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我县****年*月**日当天生猪市场销售中等价格为**元/千克。经执法机关集体讨论,该案货值金额确定为****.*千克×**=*****.*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生猪)**头;*.现场勘验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身份证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指认现场及生猪照片;*.藤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我县生猪市场价格询价的复函;*.当事人提供的生猪称重重量记录复印件。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事实,本机关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年**月**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藤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藤?农动监罚告〔****〕?*?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未附检疫证明的动物的行为,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元整。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权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认可处罚意见。当事人经营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属明知经营生猪需进行动物检疫申报,却经营动物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扰乱正常动物检疫申报秩序,应从重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第五节序号**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较轻情节,处同类检验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倍以下罚款。罚款****.*元(按货值金额*.**倍罚款)。?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明知经营生猪需进行动物检疫申报,却经营动物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扰乱正常动物检疫申报秩序,应从重处罚,罚款****.*元(按货值金额*.**倍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元整。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藤县津南路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户名:藤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藤县津南路支行,备注:藤县农业农村局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藤县农业农村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