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撤销冒用登记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龙李尉:
关于申请人龚筱向我局申请撤销******冒用其身份设立登记,我局已调查终结,现向你作出《撤销冒名登记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松听告〔****〕******-**号)。因该文件本人未签收,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文书内容详见附件。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撤销冒名登记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松听告〔****〕******-**号)联系人:宋琛、陈倩惠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号*楼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冒名登记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松听告〔****〕******-**号
龙李尉:
申请人龚筱向我局申请撤销******于****年**月*日取得设立登记,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冒名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日收到的******设立登记材料中龚筱身份信息确系虚假,龚筱对此并不知晓,确系他人******法定代表人、股东。
以上事实由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税务部门回函、询问笔录等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属于以提交虚假材料的欺骗手段取得设立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撤销**********年**月*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据《市场监管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潘嘉懿联系电话:***-********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月**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