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公自然资执耕罚 [2024] 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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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自然资执耕罚 [****] 第*号
被处罚单位: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未依法进行表土剥离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年*月,占用吉林省原种繁殖场耕地(旱田)建乡村振兴典型线路项目(景观石)。在建设之前,未依法对所占用的耕地(旱田)实施表土剥离。已涉嫌构成违法占用黑土地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年**月**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占用耕地(旱田)**平方米(景观石)因未依法实施表土剥离每平方米***元罚款(总计人民币****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日内到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窗口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赵晓文、梁士爽
电 话:****-*******
地 址:公主岭市光明路****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