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区政协二届三次会议第255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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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震亮委员:您提出的“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应尽快为同住近亲属办理更名并续签租赁合同的建议”的提案(第***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直管公房是特殊时期特殊的产物,也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对于社会公平与稳定的维护以及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其管理更是直接关系到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权益。目前全区有直管公房****处,分布于全区**个镇街。其中由区建设局所有并管理***处,主要分布于柯桥街道、华舍街道等;国投集团所有***处,主要分布于齐贤街道、钱清街道、漓渚镇、平水镇、王坛镇等;旅发集团所有并管理的***处,主要分布于安昌街道。现经查阅相关文件,已无有关直管公房的上位法存在。****年*月起,区房管中心为解决原承租人死亡后承租关系继承问题,多次召集相关业务骨干进行集体商讨。近日,确定了如下直管公房过户更名标准:(一)实行标准租金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意变更租赁关系:(*)承租人死亡,变更为配偶的;(*)承租人离婚,另有住房的,变更为配偶的;(*)承租人夫妻均死亡变更为同户籍、共同生活均在*年以上、家庭无他处住房、直系亲属二代以内、其他符合上述更名条件的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的;(*)承租人夫妻均死亡变更为同户籍、共同生活均在*年以上、直系亲属二代的,需要其他符合上述更名条件的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承租人夫妻均死亡变更为直系亲属的,其他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该户籍指直管公房地址所在户籍。无他处住房包括未享受过房改购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未参加过集资建房;未租赁公有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单位自管房);未享受过拆迁货币化安置;未享受过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政策和其他住房等。(二)实行协议租金的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变更租赁关系,租赁期到变更租赁关系实行市场化退出准入方法。(三)按照直管公房过户条件,其配偶仍健在且申请租住的,办理过户手续且保持原有租金标准不变;配偶已故其他家庭成员申请租住的,符合共同生活、同户籍二年以上、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原承租人及配偶和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住房福利等条件为继承租者,办理过户手续时需出具相关有效证明及家庭成员一致同意书,租金标准不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并出具协议,租金标准启用协议租金;家庭成员协商不成的,无符合条件者应考虑予以收回该住宅。下一步我局将根据上述直管公房改名过户标准,通知原承租人家属提供相关材料,开展改名过户工作。十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希望今后继续给予关心。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月*日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cn/art/****/**/**/art_**********_*******.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