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安徽诚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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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文本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罚〔****〕**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PD*F**K法定代表人:郭丽地址: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文采路***号建安双创产业园A*******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根据安徽省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交叉检查组交办问题,****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挤塑工序配套安装的集气罩无风力,现场使用风速仪测试风速显示为*,且活性炭箱内活性炭长期未更换,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挥发性有机废气不能有效收集处理。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证据*: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份,******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郭丽和冀洋的身份信息的事实;证据*:****年*月**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份,******挤塑工序配套安装的集气罩无风力,现场使用风速仪测试风速显示为*,且活性炭箱内活性炭长期未更换,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挥发性有机废气不能有效收集处理的事实。证据*:****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总经理郭丽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份,******挤塑工序配套安装的集气罩无风力,现场使用风速仪测试风速显示为*,且活性炭箱内活性炭长期未更换,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挥发性有机废气不能有效收集处理的事实。证据*:****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销售经理冀洋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份,******挤塑工序配套安装的集气罩无风力,现场使用风速仪测试风速显示为*,且活性炭箱内活性炭长期未更换,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挥发性有机废气不能有效收集处理的事实。证据*:****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挤塑工序配套安装的集气罩无风力,现场使用风速仪测试风速显示为*,且活性炭箱内活性炭长期未更换,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挥发性有机废气不能有效收集处理的事实。证据*:你公司提供的《关于******电子产品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高环表〔****〕*号)复印件一份,******电子产品产线项目经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批通过的事实。证据*: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枫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我局于****年**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罚(告)〔****〕**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一项“涉嫌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号)“表*-*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计算核定: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元,******处三万零八百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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