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马鞍山儿童“撸猫”腿被抓伤 法院判宠物店担责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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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儿童买票进入宠物店“撸猫”,结果腿部不慎被猫抓伤。“撸猫”被抓伤,责任谁来担?日前,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被告系一家宠物店,出售给原告的票种包含与动物互动、投喂动物等。原告为一名*岁儿童,其父母为其购买的票种为儿童单人票。原告在进店时,被告并未明确要求需要大人陪同。对原告在店内多次抱猫并四处走动的行为,被告也未予以关注、劝阻,后原告腿部不慎被店内的猫抓伤。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以致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宠物店作为经营者应当能够预见到消费者与动物接触过程存在一定危险性,应当对店内消费者及动物进行观察,对消费者可能存在危险的行为及时提醒和劝阻,从而保障消费者在店内的人身安全。即使被告在原告进店时告知了不能强抱动物、摸肚子和尾巴,亦不能免除其在原告与动物互动、投喂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对原告不慎被猫抓伤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同时,因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能够预见到原告与宠物接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其在购票后即自行离开,留下仅*岁的原告独自与宠物接触,未尽到必要的监护义务,亦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被告承担的责任。根据本案发生的情况,法院认定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的责任。 为有效规避风险,在此,法官建议:相关宠物机构经营者在履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应当加强对店内宠物的管理,做好店内日常清洁、按时为宠物注射疫苗、办理相关证件;对入场的消费者做好个人安全提示提醒工作,对消费者不当诱弄、拍打、追逐、恐吓宠物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在店内安装监控,保存店内监控录像,以便发生纠纷时查清事实,明确各方责任。此外,消费者进入能直接接触到宠物的消费场所时,应当遵守场所的有关规定并服从管理,避免对宠物进行不当诱弄、拍打、追逐、恐吓,如因自身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自负相应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提醒未成年人在与宠物接触的过程中注意自身安全,避免激怒宠物而造成自身身心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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