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公自然资执耕罚[2024] 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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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自然资执耕罚[****] 第*号 被处罚单位: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未依法进行表土剥离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于****年**月未经审批,擅自在公主岭市城区和市苇子沟街道向前村、苇子沟村及环岭街道石人村占地*****.*平方米建设公主岭市内河生态环境保护治理PPP项目。在建设之前,未依法对所占用的****.* 平方米耕地(旱田)实施表土剥离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年**月**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根据《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占用耕地(旱田)****.* 平方米因未依法实施表土剥离进行建设每平方米**元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窗口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周清波 张永彪 电 话:****-******* 地 址:公主岭市光明路****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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