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公自然资执耕罚 [2024] 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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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自然资执耕罚 [****] 第*号
被处罚单位: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未依法实施表土剥离用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年春季,擅自在公主岭市城区内新生东路和新风街位置占地修建道路项目,经公主岭市土地测绘大队现场勘测,*、新生东路占地总占地面积*****平方米,其中二调期间现状地类占用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占用农村道路占地面积****平方米,*、新风街道路占地总面积*****平方米,其中二调期间现状地类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占用农村道路面积***平方米,占用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两条道路占用耕地总面积*****平方米。所占用的耕地未依法实施表土剥离。此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未实施表土剥离违法用地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
我局已于****年**月**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占用耕地(旱田)*****平方米因未依法实施表土剥离每平方米**元罚款(总计人民币******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日内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窗口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张永彪周青波
电 话:****-*******
地 址:公主岭市光明路****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