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行政处罚决定书--(藤)文综罚字〔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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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当事人:藤县金鸡新星网吧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U**M? ? ? ?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黎效英住所:广西藤县金鸡镇************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藤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吴任(***********)、黄勉玲(***********)等一行*人,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藤县金鸡新星网吧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电脑和上网登记簿,执法人员发现该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该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年*月**日经本机关领导同意,予以立案进一步调查。经查明,****年*月**日,你(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查处。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编号为(藤)文综检字〔****〕*-**号的《现场检查笔录》*份,证明执法人员于****年*月**日到现场执法检查藤县金鸡新星网吧时,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事实。《现场检查笔录》有该网吧法定代表人(投资人)黎效英的签字确认。二、现场照片材料*份,用于证明藤县金鸡新星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违法事实的存在。三、藤县金鸡新星网吧法定代表人(投资人)黎效英《调查询问笔录》*份,黎效英承认****年*月**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行为,并对其他证据进行确认。四、《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有效身份信息。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你(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信息的行为。****年**月*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藤)文综罚告字〔****〕*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版块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元)。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藤县桂林银行村镇银行交纳罚款(账户:藤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藤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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