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关于滁州市滁河防洪治理工程环保验收项目的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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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信息 关于滁州市滁河防洪治理工程环保验收项目的答疑公告 项目编号:czsjgc******-***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滁州市滁河防洪治理工程环保验收项目(项目编号:czsjgc******-***)作如下答疑: 问:“滁州市滁河防洪治理工程项目”行业类别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年版),属于“五十一、水利***防洪除涝工程。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号)“第五条...水利水电...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依据以上,“滁州市滁河防洪治理工程环保验收项目 ”应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水利水电》(HJ ***-****)编制验收调查报告。HJ ***-**** 验收技术规范对技术机构的要求未重点在监测结果,而在于调查内容的全面性、评估性、真实性等。截止目前,未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对委托的技术机构有强制性资质要求。本所认为贵单位的招标公告中“招标人资格要求”中的“资质要求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具有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且证书附表计量认证范围应包含:水、环境空气、噪声、土壤项目。”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中第三十二条中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对此我所对“滁州市滁河防洪治理工程环保验收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质要求”提出异议,要求予以澄清说明。 答: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水利水电》(HJ ***-****)验收技术规范对技术机构的要求未重点在监测结果,但验收单位须对部分监测数据及内容进行复核。 注:本次答疑不影响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故不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此答疑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招标人名称:滁州市滁河防洪治理近期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名称:安徽圣钰******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号盛景融城B区综合楼 联系人:王工 电话:*********** 日期:****年**月**日办理流程公开提交申请提交人:滁州市滁河防洪治理近期工程建设管理局办理状态:业务提交提交时间:****/**/** **:**:**提交用时:*天*小时**分**秒服务系统办理状态:通过办理时间:****/**/** **:**:**办理用时:*天*小时*分**秒累计提交时间:*天*小时**分**秒累计办理时间:*天*小时*分**秒附件: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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