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关于漳浦县绥安镇、绥安工业区环卫保洁社会化运作项目的答疑纪要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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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漳浦县绥安镇、绥安工业区环卫保洁社会化运作项目的答疑纪要*、问:“*、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投标人必须是在漳州地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的规定,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答:①招标人考虑到环卫保洁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需投入大量的环卫工人,同时考虑便于管理及服务本地化等因素;②参照漳州市其他县市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综合以上因素,因此将投标人的资质设定为持有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乙级以上(含乙级)的漳州地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问:本次招标不合法:“*.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漳浦县绥安镇、绥安工业区环卫保洁社会化运作项目已由漳浦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以浦发改审[****]***号文(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项目”:本次招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本项目不属于工程招标,工程定义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因此发展改革部门无法律法规依据授予职权进行审批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该项目属于服务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十分明确,且该项目所需投入的资金离不开财政性资金投入,所以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进行招标。答: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漳政办〔****〕**号)第六条第五款及漳国资产权〔****〕**号有关规定,本项目是公开招投标的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项目。本项目公开招标根据--漳浦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以浦发改审[****]***号文(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该项目审批为其他类别公开招标项目是符合有关规定的。*、问:该项目既然不属于工程类,那么招标公告中的“*、投标费用”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答:本项目相关的交易服务费按《闽价服[****]***号》规定收取,投标费用符合相关规定。*、本工程的招标最高限价为人民币****万元。*、招标文件中所涉及到相应内容均予以更改。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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