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忻州岢岚县兴岢热力有限责任公司40.0019%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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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日期:****-**-** **:**:**.* 项目编号G*****SX*******项目名称岢********.****%股权转让转让方名称华融******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华融******转让比例**.****%挂牌价格****.**万元(人民币)挂牌期间**工作日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重要信息披露*提示提醒等内容:标的公司章程显示转让方持有岢******股权占比为**%,现工商信息查询显示股权占比为**.****%,最终转让股权占比以工商登记为准。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无 *其他披露内容:*、过渡期及交割日
过渡期指自股权转让的基准日起至股权转让的交割日(不包括本日)止的期间。
交割日指标的企业(兴岢热力)配合交易双方在登记机关办理完成标的企业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变更股东名册等手续之日。
*、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内,除非各方另有约定外,转让方拥有对标的股权的相关的股东权利,包括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权等股东权利。但受让方全部支付转让价款后,转让方在行使上述相关股东权利时应与受让方协商。自交割日起,受让方开始享有标的股权并行使与标的股权相关的权利。
受让方确认,在过渡期内,转让方就股权资产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处置、管理行为,为维护股权或其他相关权力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因采取这些行为、措施而产生的相应处置结果,受让方同意无条件予以认可并接收。
在过渡期期间标的股权的经营责任归属于受让方,收益归受让方所有,亏损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可能存在的对标的股权价值造成影响的风险损失或收益,在过渡期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异常事均由受让方处理。
*、股权转让及风险转移
自交割日起,股权自基准日次日起的全部权利、权益和利益由受让方享有;并且与股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均转移至受让方,由受让方承担。
*、违约责任
(*)受让方未按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受让方逾期付款超过三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所交纳的保证金扣除应向贵市场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作为补偿。
(*)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股权无法交割的,转让方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受让方按照协议约定一次性扣除全额交易保证金用以赔偿转让方的损失。转让方如不选择解除协议的,股权转让协议继续有效,在具备办理股权交割条件时,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相关手续,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非因各方原因导致标的股权无法交割的,各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各方协商一致,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转让方仅负责返还已收取的转让价款(包含保证金),且转让方无需向受让方承担基于转让价款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利息等)。
*、备案情况
详见公示附件。受让方资格条件*、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的管理层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以上人员,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参与不******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资产。转让标的资产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不得参与资产的折价购买。
*、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山西省******(以下简称“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签署成交确认文件并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不计息)划转至甲方账户。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同时,转让方有权不予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手续:(*)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的;(*)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全面了解产权交易标的,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及产权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同意转让方在扣除转受让双方应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仅就转让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所有。其他披露事项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