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海口市美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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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住所地:海口市玉沙路富豪大厦C座南楼****室法定代表人:汪锋委托代理人:谢鸿声 副总经理 联系电话:***********被投诉人: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长滨路海口行政中心**号楼法定代表人:任彦宽投诉人******(******)于****年**月**日就海口市美兰区妇幼保健所(下称妇幼保健所)B超诊断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KGP****-**)提出投诉,本局于当日正式受理,并向被投诉人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下称采购中心)送达了投诉书副本。本局受理该投诉之后,******投诉的采购项目进行审查,现已******投诉称:海口市美兰区妇幼保健所B超诊断仪项目(编号:HKGP****-**)于****年*月*日如期开标,参加投标的共有*家投标商,******报价最低(**.*万元)。开标结束后进入评标程序,当天即抽取专家进行了评标。经过专家认真的资格审查,******在内的*家投标商资格预审合格,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供应商达到法定家数,接着专家进行了技术和价格的评审,最后评审的结果是公平、公正的结果,******,并于评标结束后当场进行了宣布,整个招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完全符合法律程序。后采购人妇幼保健所对该结果提出异议,被投诉人采购中心组织复核,并于****年*月**日发布的成交结果,确定南昌市******(******)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成******不服,向本局投诉要求维持****年*月*日的评标结果,其理由是:一、第二次评标所作出的复审结果是违法的;二、采购人妇幼保健所没有在*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书面确认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无条件接受第一次评标的结果;三、复核程序不合法且有失公正。经查,****年*月**日,被投诉人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妇幼保健所的委托,对该所B超诊断仪项目(项目编号:HKGP****-**)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采购方式为询价采购。****年*月**日,被投诉人采购中心在海南省人民政府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开标、评标。采购公告发布后,******在内的*家供应商参与该项目投标。之后,被投诉人采购中心成立询价小组,该小组由采购人妇幼保健所代表一名和海南省专家库随机抽取的医用超声影像类专家两名组成。经询价小组评审,******通过资格审查,并被确定为预成交供应商,被投诉人采购中心既未发布成交公告,亦未向投诉人签发成交通知书。因采购人妇幼保健所在确认采购结果的过程中提出异议,被投诉人采购中心再次组织了原评审委员会对****年*月*日的评标结果进行复核,******预成交产品不符合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其投标文件中没有体现所参与的产品具备CNAS认证,******资格预审不合格。其余三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供应商中,南昌市******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年*月**日,被投诉人采购中心发布了成交公告, 并向南昌市******签发成交通知书。******提交的投诉文书以及本局在被投诉人采购中心调取的B超诊断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KGP****-**)资料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又查,******在投标文件中并没有体现其所参与投标的产品具备CNAS认证,但在投诉材料中提供了其参与投标的产品具备CNAS认证。本局认为,妇幼保健所B超诊断仪项目(编号:HKGP****-**)****年*月*日的开标、评标,是询价小组对各供应商的报价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的依据主要是询价书、评价办法和文件及事先制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等,并确保公平地对待每一个报价单位提交的报价。询价小组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推选预成交供应商******在****年*月*日的开标、评标的结果中排名第一,但******就能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仅是被推选的预成交供应商名单之一。对于被推选的预成交供应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由采购人妇幼保健所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现采购人妇幼保健所******为成交供应商,******预成交的投标产品提出异议,******的预审资格提出异议。为此,被投诉人采购中心组织对采购人妇幼保健所B超诊断仪项目(编号:HKGP****-**)****年*月*日的开标、评标结果进行复核,******预成交产品不符合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没有体现投诉人所参与投标的产品具备CNAS认证,******资格预审不******在投诉材料中提交了其参与投标的产品具备CNAS认证,但属于事后提交,复******预成交产品不符合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不具备CNAS******资格预审不合格并无不当。鉴于评审专家在复核时没有对投诉人提供的产品技术参数是否应实质相当于或优于采购文件的要求做出意见,只是把不具备CNAS认证作为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理由。加上整个专家评审过程中,专家对非关键性指标是否符合投标资格理解不一致,导致投标资格不合格的原因产生异义,影响到采购结果的严谨性,有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综上所述,******的投诉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局不予认定。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一)驳回******的投诉;(二)对复核结论中确定的南昌市******中标结果作出无效处理决定,并对整个采购项目进行废标处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或海口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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