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阳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环财采处〔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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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环财采处〔****〕*号项目名称:****年重度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项目项目编号:HXZC****-****项目预算:**.**万元投诉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蓉都大道将军路**号*区*栋*层*号附*号被投诉人*:******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由佳苑小区北排*号 被投诉人*:环县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环县环城镇广场路**号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对“****年重度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项目”政府采购的投诉予以受理。一、核查情况投诉事项*:该项目谈判小组在谈判评审过程中存在没有按照项目采购文件进行谈判评审和未依法依规履职(评审)的行为,甚至存在滥用评审权利、乱评审的严重违规违法行为,评审结果不客观,评审行为不公正,不合理,不客观,不合法。经核查,******“****年重度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项目”谈判响应性文件封面、商务部分第*页至第*页、第**页,技术部分第**页、第**页、第**页、第**页,资格审查部分第**页、第**页等多处存在重复签章情行,谈判小组根据“****年重度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页*.*谈判响应性文件的制作第四条“响应文件应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规定格式签署和盖章。……”,判定******谈判响应性文件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格式签字盖章,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正确。另查明,符合性审查通过的投标企业谈判响应性文件制作符合要求。经调查询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该项目评审结束后向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有关供应商进行了告知,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经审查本项目谈判小组评审过程及相关资料未发现违规违法行为。 综合以上,投诉人本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本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不实的、虚假的产品制造商行为,已经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资格,并且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涉嫌提供假冒伪劣的不合格产品。经核查,“****年重度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项目”成交供应商******谈判响应性文件所附报价明细表中,所投产品盲人手机的“生产厂家”为“******”,查验所投产品盲人手机证明材料,生产厂家为OPPO******,报价明细表中所投产品盲人手机生产厂家名称填写不完整,但无证据证实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资格,以及提供假冒伪劣的不合格产品行为。投诉人本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另查明,本项目采购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供应商履行合同后采购方验收小组于*月**日验收通过,核查验收资料未发现质量等有关问题,本机关接到本次投诉时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二、处理决定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及投诉书副本,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取并查证了专家评审过程资料。现作如下处理决定:(一)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不能成立,驳回。(二)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之规定,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鉴于该项目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如投诉人认为由此给自己造成损失,可以依法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三、权利告知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日内向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环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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